《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促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若干办法》(下称《办法》)近日发布,围绕数字化改造、跨境电商生态建设、供应链金融支持等领域推出一揽子扶持措施,旨在通过数字技术赋能实体经济,为市民生活带来更多实惠与便利。《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
支持数字化发展 最高奖励300万元
《办法》提出,将用真金白银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建设数字化综合服务平台等。其中,大力支持企业进行数字化改造提升。对于企业在供应链数字化管理、智慧物流仓储、智慧港口、智慧监管等方面的数字化、信息化投入,将给予年度投入12%的补助。在此基础上,若企业已获得厦门市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还将额外获得设备投入5%的奖励。单家企业、单个项目每年的补助或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历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企业建设各类数字化综合服务平台。对于软硬件设备投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年度服务用户数不低于20家的平台,将按照平台软硬件设备投入的15%予以补助,单家企业、单个平台每年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历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对参与国家、省、市级供应链、人工智能等数字化创新应用评选的企业给予奖励。对获评国家、省、市级数字应用典型案例、应用场景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若获得不同级别奖项,可申请差额奖励,但单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建设供应链示范创新园区 最高奖励600万元
鼓励打造供应链创新园区,建设供应链创新平台。对运营时间一年以上且向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备案的园区,根据综合贡献评分给予不同奖励。具体如下:总分在60分-70分的园区运营主体,年度运营服务奖励400万元;70分-80分奖励450万元;80分-90分奖励500万元;90分-100分奖励550万元;总分达100分封顶奖励600万元。
设立双重奖励机制 发展跨境电商园区
《办法》针对跨境电商园区,设立综合贡献奖励、生态建设奖励双重奖励机制。
综合贡献奖励方面,园区年度运营评分达60分以上,即可获150万至250万元奖励。
生态建设奖励方面,对于跨境电商园区生态建设评分在60分-75分的园区运营主体,给予年度运营奖励120万元;75分-90分奖励160万元;90分及以上奖励200万元。
对跨境电商监管中心运营方给予扶持。对于跨境电商进出口年申报重量达到1.3万吨以上的运营方,给予250万元的达量奖励,每超过3000吨给予50万元的超量奖励。本项扶持每年设置资金池4000万元,若实际扶持资金超预算,则扶持力度同比例下调。
政策原文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关于印发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促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若干办法的通知
厦自贸委规〔2025〕5号
各有关单位: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促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若干办法》已经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
2025年5月8日
(主动公开)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促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若干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智慧城市发展 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深化厦门自贸片区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商生态,加快数字自贸区建设,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措施
(一)促进数字化发展
1.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提升。对企业开展供应链数字化管理、智慧物流仓储、智慧港口、智慧监管等数字化、信息化提升的,给予年度数字化、信息化投入12%的补助。已获得厦门市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补助的,在现行补助政策基础上再给予设备投入5%的奖励。上述补助和奖励不可重复适用,单家企业、单个项目每年获得补助或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项目历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2.鼓励数字化平台经济。支持企业建设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贸易数字化平台、数字供应链平台、智慧物流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等数字化综合服务平台。对软硬件设备投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不包括各级财政投入部分),且年度服务用户数不低于20家的,按照平台软硬件设备投入的15%予以补助,单家企业、单个平台每年获得补助或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平台历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3.鼓励企业建设数字化领域示范项目。支持企业参加国家、省、市级供应链、人工智能等数字化创新应用相关案例、应用场景评选。对获评国家、省、市级数字应用典型案例、应用场景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省、市级奖项的,可申请差额奖励,单家企业每年累计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提升企业竞争力
4.支持企业供应链融资。鼓励供应链企业规范、创新开展供应链业务,争取持牌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认可的类金融机构授信、融资支持。对开展人民币应收账款质押、货物(仓单)质押贷款供应链金融业务的企业,按贷款金额给予借款人1%年化利率贴息,单家企业年度贴息不超过100万元。
5.营造供应链行业发展氛围。鼓励支持企业和院校进行产学研结合,支持协会、高校、专业机构设立供应链专家智库,举办供应链年会、行业论坛、沙龙、圆桌会议、公共培训、展会等供应链活动。对事先向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备案举办的活动,按实际支出给予20%的补贴,单次活动补贴不高于100万元。
6.支持制定供应链管理及数字经济标准。对作为起草单位参与制定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技术标准、供应链管理标准以及跨境电商合规化管理标准,且排名前五的企业、社会团体,按照国际、国家、行业和团体标准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同一标准获得多个级别评审的,可申请差额奖励。已获得厦门市市级制定标准奖励的,可叠加适用本条措施。
7.支持引进培养供应链人才。对获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SCMP、APICS CPIM、CSCP、CLTD、SCOR、ISM CPSM等任一种认证的供应链人才,给予1万元/人·证的一次性奖励。
(三)打造供应链示范创新园区
支持打造供应链创新园区。鼓励设立供应链创新园区,建设供应链创新平台,为入园企业提供项目对接、投融资、管理咨询、市场拓展、数字化转型、供应链优化等辅导服务,并给予适当奖励,扶持经费由自贸委与园区所在行政区各按50%承担。
8.鼓励设立供应链创新园区并做大做强,支持打造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对运营时间一年以上且向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备案的供应链创新园区,按综合贡献(规模、成长、投资、运营创新)评分情况进行支持。综合贡献评分各维度均达到计分基准前提条件下,按照得分给予不同奖励:总分在60(含)-70分的园区运营主体年度运营服务奖励400万元;总分在70(含)-80分的园区运营主体年度运营服务奖励450万元;总分在80(含)-90分的园区运营主体年度运营服务奖励500万元;总分在90(含)-100分的园区运营主体年度运营服务奖励550万元;总分达到100分封顶的园区运营主体年度运营服务奖励600万元。
(四)建设跨境电商生态
支持打造跨境电商产业链及生态圈,聚集跨境电商物流服务、培训孵化、营销推广、品牌运营、数据服务、合规化服务等各类跨境电商产业要素,促进厦门跨境电商产业发展。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按照“总量控制、逐步推进”的原则,对运营时间一年以上且向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备案的跨境电商园区,根据实际经营贡献及产业带动作用,按综合贡献评分或生态建设评分情况进行支持。
9.跨境电商园区综合贡献奖励。对跨境电商园区综合贡献评分在规模、成长、运营等维度均达到计分基准前提条件下,按照得分给予不同奖励:总分在60分(含)-75分的园区运营主体给予年度运营奖励150万元;总分达到75分(含)-90分的园区运营主体给予年度运营奖励200万元;总分达到90分(含)以上的园区运营主体给予年度运营奖励250万元。扶持经费由自贸委与园区所在行政区各按50%承担。
10.跨境电商园区生态建设奖励。对跨境电商园区生态建设评分在规模、生态建设、生态服务等维度均达到计分基准前提条件下,按照得分给予不同奖励:总分达到60分(含)-75分的园区运营主体给予年度运营奖励120万元;总分达到75分(含)-90分的园区运营主体给予年度运营奖励160万元;总分达到90分(含)以上的园区运营主体给予年度运营奖励200万元。扶持经费由自贸委与园区所在行政区各按50%承担。
11.跨境电商监管场所扶持。对跨境电商监管中心运营方,跨境电商进出口(海关监管代码9610,9710,9810)年申报重量达到1.3万吨以上的,给予250万元的达量奖励,每超过3000吨给予50万元的超量奖励。本项扶持每年设置资金池4000万元(自贸区2500万元,海沧区、湖里区两区共1500万元),若实际扶持资金超预算,则扶持力度同比例下调。
二、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实行年度资金总控,由厦门自贸片区与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所在区按财政分成比例承担。
(二)所涉及的扶持政策,除特别说明外,与市、区其他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同一园区不可重复申请第八、九、十条奖励。
(三)已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企业被发现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取消享受扶持政策资格,按有关规定收回已兑现的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本办法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参照本办法执行。
来源:https://www.investxiamen.org.cn/detail/110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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