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附件第三条,《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三条: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于我市除企业之外的用人单位申报缴纳2020年度所属期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0.8%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所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0.8%(含)以上的,已完成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应缴费额为零,但仍需要进行年度申报。